定密权行使须遵循六大原则
发布时间:2011-02-22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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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定密权的法定原则。机关、单位是否具有定密权和具有何种层级的定密权,必须依照法律规定。任何机关、单位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权限内行使定密权,不得滥用、惰用和越权使用定密权。
2.定密权的分配原则。新保密法从行政层级和密级两方面对定密权进行了限定。县、乡级机关、单位没有定密权,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机关没有绝密级定密权但是拥有机密级和秘密级定密权,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拥有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定密权。
3.定密权的延伸原则。按照法律规定,定密权属国家权力,而企业不管是国有企业还是民营企业,并非国家权力机构,他们是否拥有定密权呢?根据新保密法的规定,国有企业尤其是央企属于定密主体且按照行政级别具备相应的定密权,这实质上是定密权的一种延伸。
4.定密权的派生原则。新保密法规定,机关、单位执行上级确定的国家秘密事项,需要定密的,根据所执行的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确定。换句话说,对某一事项上级机关、单位已经定密了,下级机关、单位在执行时应当按照该事项已经确定的密级确定。
5.定密权的报请原则。机关、单位(包括无定密权的县级机关)产生保密事项范围内有明确规定而无权确定相应密级的国家秘密事项时,应当先行采取保密措施,同时立即报请具有相应定密权的上级机关、单位确定,没有上级机关、单位的,则根据该事项所涉及的业务范围,报请具有相应定密权限的业务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接到定密报告的机关、单位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作出批复。
6.定密权的特殊授权原则。新保密法规定,公安、国家安全机关在其工作范围内按照规定的权限确定国家秘密的密级。立法机关认为公安机关与国家安全机关在履行职责上与其他部门不一样,其工作性质比较特殊,有必要在法律中对其特别授权。公安、国家安全这两个机关在行使保密法授予的特殊定密权限的同时,也意味着要承担更多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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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未知来源作者:责任编辑:陈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