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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定密权规制的他山之石

发布时间:2010-04-16 00:00 浏览量:
  定密是保密工作的基础,又是保密与公开矛盾的焦点,因而,无论从做好保密工作的角度,还是从保护公民知情权、推进信息公开的角度,定密工作都值得高度重视、认真研究。
  从世界各国的实践看,定密偏多是一个比较普遍的现象。定密偏多凸显了定密这一公共权力没有得到有效规范、控制,因而,解决问题的核心和关键便在于加强对定密权的规范和控制。综合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实践,规制定密权大致有如下几条路径。
   一、对国家秘密范围的限制
  限制国家秘密范围,是指通过法律明确和限制国家秘密的范围,从而限制定密权自由裁量的空间,以达到规制定密权的目的。各国明确和限制国家秘密的范围,主要方式有两种,一是列举法,二是排除法。
  (一)列举法
  列举法,是将国家秘密的范围明确列出,只有范围内的信息才可以定密。许多国家的立法对此都有明确规定。如,美国规定,除非与下列事项有关,信息不应定密。这些事项包括:军事计划、武器系统或军事行动,外国政府信息,情报活动、情报源或方法或者密码,外交关系或美国的外交活动,与国家安全有关的科学、技术或经济事项,保护核材料与核设施的美国政府项目,与国家安全有关的系统、装置、基础设施、项目、方案或保护工作的缺陷或效能,大规模杀伤性武器。俄罗斯国家保密法规定:“国家秘密包括:军事情报,经济、科技信息,外交和对外经济领域的信息,情报、反间谍和侦缉领域的信息。”
  (二)排除法
  排除法,是以排除的方式,规定某类信息不得列入国家秘密范围,不得定密。许多国家和地区的保密立法在列举的同时还规定了禁止定密的信息。如,美国规定: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因为如下目的而对信息定密:掩盖违法、低效或行政管理失误;阻止对个人、组织或机构不正当行为的批评;抑制竞争;阻止或延误无须以国家安全名义保护的信息的公开。并且,与国家安全没有明显关联的基础科学研究信息,不应被定密。俄罗斯规定,下列信息不应被定为国家秘密及进行加密:对公民安全和健康构成威胁的重大事故、灾难、自然灾害及其官方预报和后果的信息;生态、卫生、医疗、人口、教育、文化、农业及犯罪状况的信息;国家为公民、官员、企业、机关和组织提供特权、补偿和社会保障的信息;侵害公民权利和自由的行为的信息;俄罗斯联邦的黄金和外汇储量;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违法的信息。并规定,决定将上述信息加密或为此目的将其定为构成国家秘密的信息载体的官员,根据其对社会、国家和公民造成的物质和精神损失程度,承担刑事、行政或纪律责任,公民有权对定密决定提起诉讼。
   二、对定密权授予的限制
  定密权是一项国家权力,通过法律授予相应的机关和个人,根据法律保留原则,未经法律授权的机关和单位便无权定密。限制定密权的授予是限制定密权最为直接的途径,主要方式有:
  (一)通过部门限制
有些国家将定密权限制在了一定部门。如,美国通过授权制度限制行使原始定密权的机构和部门。1995年第12958号总统行政命令颁布后,总统发布命令授予定密权,获得绝密级定密授权的机构和部门有17个,机密级7个,秘密级2个。该命令颁布至今,经几次修订,又有4个部门被授予了绝密级原始定密权,3个部门获得了机密级原始定密权。美国的派生定密权来自原始定密权,也就被限制在了上述部门之内。俄罗斯在定密清单中,除规定需要定密的事项外,还规定了执行定密的机关,与限制定密部门具有类似效果。
  (二)通过行政级别限制
限制定密权授予的第二条途径是,通过行政官员的级别限制定密权。换言之,只有具有一定级别的行政官员才能被授予定密权。如,在法国,“总理负责确定绝密级受保护信息或载体的保护标准和方式……各部部长在其职权范围内,确定哪些信息或载体属于绝密级受保护信息或载体……确定哪些信息或载体属于机密或者秘密级受保护信息或载体,并确定其保护方式。”泰国、新西兰等国家对于定密官员的级别都有所要求。
  (三)限制地方政府的定密权
在西方联邦制国家或者实行地方自治的国家,地方政府不具有定密权。例如,美国实行联邦制,只有部分联邦政府机构和部门具有定密权,州政府机构和人员不具有定密权,这从美国明确规定的具有定密权的机关可以确定。又如,法国《关于国防秘密保护的98-608号法律》第五、六条看,也未授予地方政府定密权。从法理上分析,定密权附属于维护国家安全权,传统上主要是国防、外交、情报等工作需要行使的一项权力。各国中央地方分权实践中,国防、外交、情报等工作一般属中央权力,为地方政府所不具有,因而,地方政府往往不具有定密权。
   三、通过定密程序限制定密权的行使
  所谓“定密程序”,顾名思义是按时间先后依次安排的确定国家秘密的工作步骤。完善的定密程序能对定密权的授予和行使具有很强的制约作用。如果定密程序能够得到严格执行,滥定现象必然能够得到一定程度上的解决。一般意义上的定密程序包括:
  (一)保密范围
  为了限制定密权,减少自由裁量的空间,不少国家在国家秘密范围之下还规定了更为具体的范围,承办人拟定密级时需要对照该范围。例如,美国的定密指南(ClassificationGuide)。保密范围最主要的作用在于限制定密权的行使,即限制定密官员的自由裁量权。
  (二)审批程序
  定密程序中比较普遍的规定是审批规定,即,先由承办人拟定密级、保密期限等,再由获得授权人批准。审批程序的意义在于,一方面限制定密权的行使,即承办人只有拟定权,只有具有定密权的官员才能最终批准定密。另一方面,充分听取承办人的意见,以提高定密的合理性,因为承办人往往更了解具体情况。
  (三)标注密级标志
  具有定密权的官员批准定密之后,还有一项程序需要完成,即标注密级标志。各国的密级标志不尽相同,但基本构成要件大体相同,即,密级、保密期限、标志,有的国家还要求标注定密官员的身份和职位,等等。标注密级标志的作用,一是告知保密义务。理论上讲,当具有定密权的官员批准之时,定密行为便已成立,相关信息便具有了国家秘密的身份。但是,这一行为若对行政相对人——接触秘密信息的人——生效,还需要定密机关将保密义务告知相对人。标注密级标志无疑是告知行为中应用最广泛的方式。二是检查载体的真实性、完整性。很多国家都在保密法中明确细致地规定密级标志,目的在于保证密级标志的统一,使接触人员能确定秘密载体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例如,法国详细规定了密级标志的组成、位置、颜色,甚至还规定,如果信息或载体使用的保密标志或标记与有关规定不符,不受《刑法典》第413-9条及其他与国防秘密有关规定的保护。三是体现定密程序,便于追究定密责任。一些国家的密级标志比较复杂,还要求标注定密官员的身份和职位,如美国,这一要求对于追究滥定密提供了可能性。
   四、对定密权行使的监督
  限制定密权的行使,还可以通过对定密权行使的监督,来保证该权力由法定人员在法定的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规范行使。
  (一)保密工作部门的监督
  保密工作部门的监督是定密监督的主要方式之一,是通过内部行政机关的监督防止各定密部门滥用定密权。例如,美国信息安全监督局有权对各部门的保密行政命令执行情况进行实地检查;法国国防总秘书处有权对保密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二)定密异议
  定密异议是指国家秘密确定后,知悉范围内的人员有权对定密情况提出不同意见,经核查属实后,应当纠正或者撤销原定密决定。例如,美国规定,“当获得授权的秘密信息持有人善意地认为该信息的定密状况不合适时,鼓励并期待该持有人按照本条(b)款规定的程序对信息的定密状况提出异议。”
  定密异议是体制内的纠错机制,依赖于授权持有人的检举。为确保这一规定的有效实施,往往还需要一些配套程序,如,确保任何个人不会因提出异议而遭受惩罚,所提异议有机会接受公正的官员或专门委员会审查,个人有权针对机构决定提出申诉,等等。
  (三)信息公开
  对定密权行使的监督,仅靠体制内的力量显得十分有限,信息公开则是体制外对定密强有力的监督机制。国内一些保密专家认为,近年来,定密治理工作进展不明显,一个突出原因在于保密没有强大的对立面,即信息公开的力量。这一分析不无道理。信息公开的推进作用在于收到信息公开申请的部门必须对所申请信息进行审查,判断该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如确属国家秘密,是否可以解密。并且,在一定条件下,这种审查还会受到司法机关形式上的监督。
   五、对我国定密权规制的一点启发
  在我国,定密过多现象也比较突出,说明我国对于定密权的规制仍存在有待提高之处。这些不足存在于定密权规制的各个方面,但最主要的可能是定密权授予没有得到限制和定密程序不落实,导致了很多单位的负责人都能定密,都能定最高密级。要解决该问题,笔者认为,一方面要加强对定密权授予的限制,如分部门或者按行政级别标准授予定密权,也就是某些学者所提出的建立授权式定密体制;另一方面是督促定密程序的落实,如要求在密级标志中注明定密审批人和定密原因,通过责任倒查的方式推动定密人员履行定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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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未知来源作者:责任编辑:陈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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